(2017)京02民终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修家与赵竹琴、余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修家,余恒,赵竹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修家,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恒,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竹琴,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上诉人郭修家因与被上诉人余恒、赵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修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修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修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修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