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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修家与赵竹琴、余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修家,余恒,赵竹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修家,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恒,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竹琴,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上诉人郭修家因与被上诉人余恒、赵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修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修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修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修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