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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道彩与沈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彩,沈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18号原告王道彩,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黎镇泗湖村王庄居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连春,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其俊,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陈淋子镇赵营村香店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8308024535。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道和诉被告沈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沈其俊归还借款5万元及至偿清借款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因本案二审尚在审理之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关系需等二审结束。因此,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道和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道和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