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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洪开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开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60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开容,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开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金、曾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开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洪开容在漳州动车站附近的“炎辉烧烤店”喝酒,因琐事与洪某1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被告人洪开容用拳头殴打洪某1面部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洪开容于2017年5月17日到龙海市公安局颜厝派出所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鉴定,洪某1的伤情评定为二处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洪开容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洪开容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洪开容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洪开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洪开容在漳州动车站附近的“炎辉烧烤店”喝酒,因琐事与洪某1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被告人洪开容用拳头殴打洪某1面部致洪某1二处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洪开容于2017年5月17日到龙海市公安局颜厝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洪开容赔偿被害人洪某1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开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人洪某2、洪某3、洪某4、洪某5、洪某6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被告人洪开容���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开容因琐事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洪开容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洪开容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综合被告人洪开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洪开容可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洪开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开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碧祥人民陪审员  曹严介人民陪审员  谢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越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