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勉英与游四山、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勉英,游四山,黄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87号原告:余勉英。被告:游四山。被告:黄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勉英诉被告游四山、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余勉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游四山、黄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勉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勉英撤回对被告游四山、黄金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余勉英负担。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