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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42号原告:曲某,男,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某,女,住凌源市河坎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