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42号原告:曲某,男,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某,女,住凌源市河坎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