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9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月晕申请执行朱瑞禄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月晕,朱瑞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26号之二申请人:田月晕,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朱瑞禄,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田月晕与朱瑞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瑞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瑞禄住房公积金7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