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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9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月晕申请执行朱瑞禄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月晕,朱瑞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26号之二申请人:田月晕,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朱瑞禄,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田月晕与朱瑞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瑞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瑞禄住房公积金7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