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福平与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平,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106号原告:吴福平,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恩铭大道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519260455。法定代表人:覃光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晶,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福平与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福平、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吴福平于2017年8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吴福平负担。审判员 费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智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