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锡显、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显,龙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刘锡显,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龙大伟,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平桂管理区沙田。申请执行人刘锡显与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案件无财产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