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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刘兴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刘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韩邦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杨、邓伊琴,系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金丰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兴海,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刘兴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再审,再审后已改变原审判决结果,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