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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涛与马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马晓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44号原告:朱涛,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马晓虎,男,1980年7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朱涛与被告马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撤回起诉,原告朱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 判 长  路继荣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马耀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