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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栗德元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德元,黄裕尧,郭树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栗德元,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裕尧,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树忱,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栗德元与被执行人黄裕尧、郭树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6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黄燕、郭树忱。二、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2、利息(月息为百分之二):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权利人栗德元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裕尧、郭树忱名下车辆、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黄裕尧、郭树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栗德元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裕尧、郭树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栗德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