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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树槐、刘志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槐,刘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刘志亮,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8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亮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刘志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志亮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新华西路分理处的存款元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