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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殿革与秦荣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革,秦荣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532号原告李殿革,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于吉英(系被告李殿革之妻),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荣婷,女,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张景树,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殿革与被告秦荣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殿革撤回对被告秦荣婷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