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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普杰与徐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普杰,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33号之一申请人:黄普杰,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彪,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申请人黄普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彪所有的冀XX-冀XX挂号半挂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用其所有的冀XX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徐彪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0000元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彪所有的冀XX-冀XX挂号半挂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