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志平与白双全、双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平,白双全,双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02号原告:冯志平,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青远,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双全,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双叶,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冯志平与被告白双全、双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款442455.3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到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46457.81元。3,判令二被告从2017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经过民主审议及政府审批程序,2005年8月30日原告承包了伊胡塔嘎查东花根二组37户农民的1200亩宜林地,期间从2006年3月1日到2026年3月1日,期限20年。案外人杨树林也从伊胡塔嘎查东花根二组49户农民手中承包了1900亩宜林地,期限也是20年,也经过了民主审议及政府审批程序。原告及案外人杨树林按照协议付清了全部承包费,于当年接手林地开始造林。2012年1月18日,原告、杨树林共同与白双全签订了《林地转包协议》,约定原告和杨树林将全部3100亩宜林地转包给白双全,转包费821500元白双全应在2014年11月底前向原告及杨树林付清。2015年4月18日,白双全、双叶为原告及杨树林出具欠据,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及杨树林支付881500元。后逾期不付,再次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还完。2016年10月17日白双全、双叶又一次在原欠据背面上签字,承认加上利息共欠款1143000元。原告单独起诉二被告,原告承包的林地占总面积38.7%,应向二被告收取442455.30.利息应按承诺的月1分5厘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冯志平和杨树林共同向白双全转包的3100亩土地属于冯志平和杨树林共同经营状态下转包出去的,并未分开哪块土地是冯志平承包的,哪块土地是杨树林承包的,冯志平诉状中载明自己的土地面积1200亩,杨树林的土地面积1900亩,只是数字上的分割,地块的边棱四至没有划分。原告如果实现诉讼请求后也无法完成向被告交付土地及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共同共有权应由共同共有人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冯志平单独作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志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