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8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与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程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816号之三原告XX,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沙河市。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凤芹,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凤芹,女,汉族,1951年5月16日出生,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程留俊,男,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邯郸市邯山广龙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李凤芹、程留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人民币,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范思亮人民陪审员 唐立芳人民陪审员 路飞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华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