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燕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2刑初7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燕东,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1991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因敲诈被劳教。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012年、201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乐五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燕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燕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杨燕东在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某先后三次,用弹珠将被害人王某、杨某、廖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砸碎,从而盗窃车内物品,窃得的物品包括人民币1110余元、香烟、MP4等。2017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杨燕东采用同样方式,在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牛某沙板滩还房小区菜市里的汽车内,窃得TCL手机一部。经五通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743.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燕东盗窃离开后,因疑似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挡获,在接受调查时,杨燕东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燕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燕东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四被盗现场的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及视频资料,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五价认鉴定[2017]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杨某、廖某、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燕东的供述与辩解,(1991)五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2004)五通刑初字第78���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燕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燕东在接受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吸毒调查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燕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杨燕东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梅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