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众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众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众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石坪镇石坪北路120号1幢1-10,组织机构代码:59227747-5。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众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人重庆众旺道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0000元以及利息,财产保全费402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12执4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颜长江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