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香,女,1981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张某进,男,1958年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现住信丰县。本院立案执行邓某香诉被执行人张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进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115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已执行,尚有8211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兵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