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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海陵与周明炜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陵,周明炜,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225号原告:汤海陵。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华,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迪,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锐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8999033A。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树,男,公司员工。原告汤海陵与被告周明炜、第三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海陵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海陵撤诉。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计3426元,由汤海陵负担。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