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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绍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红,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李绍红。被执行人刘婷。李绍红申请执行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4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陈升霄审判员  李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