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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丽丽与商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商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58号原告:高丽丽,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商东辉,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高丽丽诉被告商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丽丽诉称:2015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7650元,逾期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商东辉偿还借款10765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高丽丽又不同意预交公告费公告送达,导至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对高丽丽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继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