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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华、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魏华,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5)赣民一终字第239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洪民二初字第2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九江综合工业园花径路以西、支路以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10)第1**号),又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赣01执字39-1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九江红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九江综合工业园花径路以西、支路以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10)第1**号),予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李洪保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