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芝星与景县王千寺镇邸家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星,景县王千寺镇邸家洼村民委员会,亢兴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714号原告:陈芝星,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昊,河北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县王千寺镇邸家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芝军,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现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亢兴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芝星诉被告景县王千寺镇邸家洼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亢兴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芝星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