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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387号原告:徐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尚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徐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四日书记员  张力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