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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伟与被申请人陈旭、郭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伟,陈旭,郭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财保69号申请人李志伟,男。被申请人陈旭,男。被申请人郭蕾,女。申请人李志伟与被申请人陈旭、郭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旭、郭蕾名下车牌号为辽XX轿车或冻结XX存款XX元,申请人李志伟提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旭、郭蕾名下车牌号为辽XX轿车或冻结XX存款XX元,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查封申请人李志伟��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铁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