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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焕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68号被执行人李焕成,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申请李焕成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