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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3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吴某某、吴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吴某某,吴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157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甲。被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吴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