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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壹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壹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72号原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刁建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方,男。被告:杭州壹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原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壹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