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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卫宏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宏,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994号原告:陈卫宏,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英(原告姑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卫宏与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鑫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卫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卫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