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涛与被执行人闫立明、李安来、计红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涛,闫立明,李安来,计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祥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闫立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安来,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计红昌,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孟祥涛与被执行人闫立明、李安来、计红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安来所有的车辆,期限为二年。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