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泽元与权本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元,袁桂英,权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恢67号申请人:杨泽元,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申请人:袁桂英,女,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被执行人:权本国,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申请执行人杨泽元与被执行人权本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2)奇老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奇老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审判员 潘 俊 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 里 木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