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778号原告: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10层A-1010室。负责人:胡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超、彭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2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15480元,由原告武汉本色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