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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暂计132000元、受理费2195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3709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