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才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610号自诉人杨某,男,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1952年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人才某,男,河南省商丘市人,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与被告人才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才某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才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控诉被告人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杨某以与被告人才某达成和解且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刑事自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冀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