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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金承杰、张晓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承杰,张晓焕,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56号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99590。法定代表人:衷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权,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承杰,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张晓焕,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2层西A、B、C室。法定代表人:周玉虎。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承杰、张晓焕、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