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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徐宏刚贪污、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皖11刑申6号徐宏刚:你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2014)滁刑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书,以曾在侦查阶段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现已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认定立功,并依法减刑。经复查,答复如下:经查,2014年1月17日,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徐宏刚立案侦查过程中,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揭发他人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本院在对徐宏刚一案二审期间,针对徐宏刚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进行了调查。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关于徐宏刚举报他人涉嫌犯罪调查情况的说明》,明确徐宏刚举报琅琊区粮食局直属库副主任金守明贪污的线索正在调查中,不能确定金守明是否构成犯罪。本院据此未认定徐宏刚构成立功。2014年11月5日,本院对徐宏刚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5年4月7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线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金守明立案侦查,同年5月28日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琅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金守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本院认为,立功属于结果性行为,其认定时间应以查证属实为准。徐宏刚检举、揭发行为虽然发生在侦查阶段,但审理时并未查实,原一、二审认定徐宏刚犯受贿罪、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徐宏刚申诉问题,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由负责查证的检察机关及时将查证结果告知执行机关,并由执行机关依法处理。综上,徐宏刚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徐宏刚的再审申诉请求。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