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被执行人XX,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4)桂031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盗窃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44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桂031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XX退赔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