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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维胜与史光明、赫伟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维胜,史光明,赫伟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614号原告:史维胜,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被告:史光明,男,6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赫伟敏,男,50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史维胜诉被告史光明、赫伟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维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