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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静与徐晨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徐晨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08号原告:杨静,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徐晨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