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静与徐晨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徐晨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08号原告:杨静,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徐晨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