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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70号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魏梅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该公司会计。被告:周建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漯河嘉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