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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与被告范建成、桑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范建成,桑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723民初1655号原告:刘红,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280号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39936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平川镇黄家堡村八社,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15368****。被告:桑玉英,女,1963年7月18日出身个,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黄家堡村八社,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号码:1537976****。原告刘红与被告范建成、桑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被告范建成、桑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2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外甥,2017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6月15日还清,该借款由被告桑玉英提供担保,若逾期承担四倍的银行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范建成偿还原告刘红借款50000元,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再另行承担利息2000元,若被告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则无需承担利息。二、被告桑玉英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范建成承担,被告桑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 颖注: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