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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祖建、李宇婷申请执行何大米、何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建,李宇婷,何大米,何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祖建,男,汉族,住三台县景福镇。申请执行人:李宇婷,女,汉族,住三台县景福镇。被执行人:何大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被执行人:何吕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祖建、李宇婷与何大米、何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75983.59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大米、何吕兵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在原执行案中对何大米所有的三台县观桥镇老街的房屋(建筑面积79.78㎡)予以了查封(产权证号:20151007**),但该房屋属被执行人唯一的居住房,现无法处理。本院现已将何大米、何吕兵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对申请执行司法救助10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祖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