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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嘉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宁波佳德裕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嘉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宁波佳德裕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嘉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岙里王村。法定代表人:陈家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舟,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佳德裕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6-9(集中办公)。法定代表人:王飞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嘉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佳德裕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嘉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