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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房兴勇与被告刘生堂、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兴勇,刘生堂,王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561号原告:房兴勇,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刘生堂,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王生芳,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57********。原告房兴勇与被告刘生堂、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伊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