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房兴勇与被告刘生堂、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兴勇,刘生堂,王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561号原告:房兴勇,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刘生堂,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王生芳,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57********。原告房兴勇与被告刘生堂、王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伊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