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守纪与梁少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纪,梁少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1230号原告:王守纪,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梁少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守纪与被告梁少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纪、被告梁少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少伟支付原告装修款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的师兄弟张顺找原告为张顺及被告装修房屋,开始装修款都是张顺支付,装修完后装修款一直未付清。在要账过程中,至2016年12月份,张顺和被告二人的账分开了,当时二人共欠装修款11万元。张顺于2016年12月份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少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对装修款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和被告的同学张顺是师兄弟关系,张顺找原告对张顺及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张顺的装修款及被告前期的装修款都由张顺支付。2017年3月13日,被告是在不知道张顺结算装修款的情况下,应原告的要求再次出具了欠付装修款的单据,而事实上张顺和被告共欠原告装修款6万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王守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录音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3日,被告梁少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守纪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于2017男5月10日之前还清。5月10日不还,5月11日王守纪找开锁公司去我家开锁开门。2017年3月23日之前给王守纪贰万元整(¥20000.00),剩下的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纪为被告梁少伟装修房屋,被告欠原告装修款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相佐证,对上述事实,应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案涉款项系案外人张顺及其共同欠原告装修款数额,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6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少伟支付原告王守纪装修款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梁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艺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