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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丹与邓火发、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邓火发,袁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43号原告刘丹,女,1996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隆,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火发,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袁美玲,女,1992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刘丹与被告邓火发、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丹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告已与被告邓火发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原告刘丹承担。审 判 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