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084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美芳与被执行人赵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兴龙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可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赵兴龙罚款壹佰元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