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欧阳明、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明,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59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畈支行。被执行人欧阳明,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罗田县××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1997-9。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畈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明、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畈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