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香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00号起诉人:刘香爱,女,汉族,1953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华金、丁文帅(实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刘香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3亩承包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9.8万元及1.5亩开荒地上附属物补偿款9万元,以上共计28.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8年实行开垦荒地期间,历时三年开垦了位于郑州市××××村荒地105亩用于农耕,后为了维护生活,于1998年从下田河村六组队长田长喜处承包3.3亩地用于农耕,3.3亩地每年承包价格共34元,原告将此承包款交给队长田长喜,一直交到2011年队长换届,换届后田红军当选下田河村六组队长,田红军派原告丈夫田松彦为下田河村六组队里干活,工费共计600元,因队长田红军一直没有将工费给原告丈夫结算,原告就用为下田河村六组队里所欠该600元工费折抵3.3亩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用,队长田红军也无异议,同意后期将两项费用一块清算。后上述4.8亩一直由原告种植。2016年11月因贾鲁河拓宽工程,原告所种植的3.3亩承包地和1.5亩开荒地被征收,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对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按每亩6万元进行补偿,但原告一直没有拿到上述4.8亩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为此,原告找到村委会村长刘秋山告知赔偿款已经分拨到原告所属的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下田河村六组,让其找队长田红军解决,当原告找到被告队长田红军要求支付该项补偿款时,被告田红军却拒绝给付,也不出示任何文件,且态度蛮横,毫无依据地以“承包田一律归公”一句话将原告打发离开。后原告多次信访,依然没有拿到3.3亩承包地和1.5亩开荒地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主张其通过口头约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主张不认可。起诉人是否实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因此起诉人、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香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鸽 微信公众号“”